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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中的会计和税法问题

来源:启翔控股 时间:2017-10-30 18:21:38

嘉宾陈辉强调在股权激励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会计和税法等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的定义,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根据证监会会计部主办的《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6年第四期上对解释性公告第1号相关规定的解读,股权激励费用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相关产生的费用,应作为经常性损益。

对于股权转让所得,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以20%税率征收。法人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对于股息红利所得,自然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所得实施差别税率(持股期限1年以上暂免征;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收入,按20%税率征收。法人,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持股平台穿透后确定相应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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